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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228号
发布时间:2024-08-0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840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8-0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228号
当事人:醴陵市沩山镇平辉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BQ2J8040
住所:醴陵市沩山镇新东堡村黄土坳组
投资人:汤**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1********
2024年5月17日,本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本市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药品销售情况的督查结果。省局在督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药品系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而该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上述督查结果,报本局主管局长立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投资人汤**,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2022年6月13日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药品零售,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5月,省局对本市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药品销售情况进行督查。省局在督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系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而该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再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在货架及仓库中均未发现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当事人陈述再未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进货,查获的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共购进12瓶,进价52.5元/瓶、售价70元/瓶。货值840元,获利210元。
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系在香港注册的中成药,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资质,其经营范围中也没有药品经营项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药品经营资质及投资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4年5月16日本局根据省局对本市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药品销售情况的督查结果,制作的《关于省局督查“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药品销售情况的交办函》一份及省局督办过程中现场查获的《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系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
证据(三)2024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自当事人手机截屏打印的交易记录二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在货架及仓库中均未发现名称为“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的药品;当事人销售的“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 系从手机网络平台上购进,进价52.5元/瓶,经销商系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
证据(四)2024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投资人汤**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案涉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系当事人2023年9月从网上采购,因线上售价比线下售价便宜,不知晓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没有药品经营资质。共购进12瓶,省局督查时就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进价52.5元/瓶、售价70元/瓶,获利210元。
证据(五)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的查询件各一份,证明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系在香港注册的中成药,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资质。
证据(六)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一份,证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没有药品的经营项目。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本局认为,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涉及到公众的用药安全,必须对其进行动态监管。当事人2023年9月网上购进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未核实经销商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资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局2024年7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罚告字〔2024〕第 11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当事人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仅840元,药品数额小,涉案产品风险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第十条第四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指,依法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10元,并处罚款1万元。罚没合计1021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