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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229号
发布时间:2024-08-0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841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8-0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229号
当事人:醴陵市嘉怡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5MMB6C
经营者:胡**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 430***************
经营场所:醴陵市瓷城大道近家湖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热食类制售,烟草制品零售
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2024年6月3日在醴陵市嘉怡食品商行购买了一瓶“江小白”白葡萄味果汁酒已过期,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检查,发现在店内货柜内摆放有和投诉人相同批次的“江小白”白葡萄味果汁酒”,保质期:两年,生产日期:2022/04/18,生产商名称;重庆江记酒庄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兴盛路21号,净含量;168ML,数量1瓶,另外执法人员在店内检查发现①“百威啤酒®”,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0528,生产商名称;百威(武汉)啤酒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上首,净含量;500ML,数量3瓶,②“椰岛®”鹿龟酒,生产日期:20201107,保质期至20231106,生产商名称;海南椰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海南省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谷工业园药谷一横路1号,净含量;500ML,数量3瓶 .以上三种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于当天呈报市局审批后准予立案。并当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
经查证:上述食品是2023年8月由业务员配送到店,“江小白”白葡萄味果汁酒购进2瓶,进货价12元/瓶,销售价15元/瓶,“百威啤酒®”购进3瓶,进货价6元/瓶,销售价8元/瓶,“椰岛®”鹿龟酒购进3瓶,“椰岛®”鹿龟酒是2020年开张的时候购进3瓶,进货价21元/瓶,销售价25元/瓶,由于生意不好,一直未销售出去,没有保留进货票据 ,没有建立进销货台账, 当事人于2024年6月3日销售一瓶“江小白”白葡萄味果汁酒给投诉举报人,获利3元,当事人违法货值为129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详细情况。
证据五、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购买“江小白”白葡萄味果汁酒”商品的图片以及小票清单各一份,证明消费者于2024年6月3日在该商行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江小白”白葡萄味果汁酒1瓶的事实情况。
证据六、执法人员在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2024]01-30-012号,扣押.“百威啤酒®”3瓶,“椰岛®”鹿龟酒”3瓶,“江小白”白葡萄味果汁酒”1瓶。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上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4 年7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2024〕第9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十四【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被扣押的“百威啤酒®”3瓶,“椰岛®”鹿龟酒”3瓶,““江小白”白葡萄味果汁酒”1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3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合计5003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