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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231号

发布时间:2024-08-01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231

                                               

 

 

 

当事人:醴陵市第三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81MB1F456426

住所:醴陵市长庆示范区向阳河路

法定代表人:杨**          

身份证件号码:430***************

根据《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株洲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施行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本局于2024年4月9日对当事人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收取了学生“教室空调电费”、“热水充值费”,涉嫌价格违法。2024年4月15日经批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一、《湖南省省发展改革委 南省省教育厅 湖南省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2〕450号)》第八条明确规定:“···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当事人违反了上述规定,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4月9日期间违规收取学生教室空调电费185441.9元;

二、《醴陵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第三中学热水及空调使用用的批复》《醴发改〔2021219号》明确规定···热水及空调使用费每期不超过200元收取···”当事人违反了上述规定,2023年下学期,向学生收取空调、热水维护费200元/人/期外,以20元/吨的标准重复收取热水充值费合计67150元。

以上两项合计金额252591.9元,已全部清退,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株洲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施行方案的通知》文件1份,证明:对当事人检查的依据;

3、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毅鑫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及相关资质的有关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易*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易*的真实身份,并受当事人委托办理本次教育收费检查事宜

6、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校务委员兼总务主任易*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收取学生教室空调电费185441.9元的事实,当事人收取学生热水充值款67150元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醴陵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第三中学热水及空调使用费的批复》(醴发改【2021】219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热水及空调使用费的标准;

8、当事人提供的每户每年售电明细表1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4月9日收取学生教室空调电费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醴陵市第三中学数据统计表》1 份、《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2023年下学期学生热水充值款(宿舍)》复印件1份、《智能一卡通管数据统计表》1 份共28页,证明:当事人重复收取热水充值费的标准及总额的事实;

10、《湖 南省省发展改革委 湖南省省教育厅 湖南省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668号)》以及《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文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1日到2024年4月9日收取教室空调费用涉嫌价格违法;

1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责退〔2024〕13-5号)文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清退多收的教室空调电费以及热水充值款合计价款252591.9元;

12、当事人出具的各年级退费情况表。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57日起至2024年523日止,已清退多收的教室空调电费以及热水充值款合计185441.9元

13、当事人出具的分区域购电情况说明、分区域购电明细表,证明:当事人提供的售电明细资料有误,其中40508.6元为教师办公室和考试用电,不需要退款的事实。

2024年7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监听告〔2024〕94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于当天签收,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收取教室空调电费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收取学生热水充值费用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9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9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清退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从轻处罚的条件。

综上,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90000(玖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