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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233号

发布时间:2024-08-05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233

                                               

 

 

 

当事人:醴陵市嘉佰惠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DWFF1P

住所:醴陵市仙乐山街道南门社区中山南路

经营者:周*

身份证号码:421***************

联系电话:130********

2024年6月5日,本局接到醴陵市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醴烟移〔2024〕第6号)及相关证据材料,内容为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将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一案移送本局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24年6月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取得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和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调查的相关证据材料,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当事人是2016年6月27日在本局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醴陵市南门中学附近100米范围内,主要从事食品销售和烟草制品零售。当事人持有一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30281106067),该证已于2023年12月15日办理注销手续。  

2024年5月28日上午,醴陵市烟草专卖局、醴陵市公安局和本局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陈列柜内及仓库内查获了当事人用于销售的卷烟:(1)白沙(硬)7条,单价:90元/条,金额:630元;(2)双喜(硬祥和好日子)2条,单价:150元/条,金额:300元;(3)黄山(新一品)2条,单价:80元/条,金额:160元;(4)芙蓉王(硬红宝石)2条,单价:320元/条,金额:640元;(5)双喜(硬红五叶神)2条,单价:220元/条,金额:440元;(6)双喜(花悦)11条,单价:160元/条,金额:1760元;(7)金圣(滕王阁 紫光)6条,单价:150元/条,金额:900元;(8)黄山(金皖烟)1条,单价:280元/条,金额:280元;(9)芙蓉王(硬蓝新版)1条,单价:350元/条,金额:350元;(10)白沙(硬蓝尚品)1条,单价:160元/条,金额:160元;(11)金圣(庐山)1条,单价:80元/条,金额:80元;(12)利群(楼外楼)1条,单价:220元/条,金额:220元;(13)娇子(宽窄好运)1条,单价:300元/条,金额:300元;(14)黄鹤楼(硬奇景)1条,单价:300元/条,金额:300元;(15)中华(软)1条,单价:700元/条,金额:700元;(16)白沙(和天下)1条,单价:1000元/条,金额:1000元;(17)双喜(软红五叶神)3条,单价:330元/条,金额:990元;(18)白沙(软)2条,单价:90元/条,金额:180元;(19)白沙(硬新和气生财细支)2条,单价:500元/条,金额:1000元;(20)长白山(蓝尚)1条,单价:180元/条,金额:180元;(21)相思鸟(软)1条,单价:30元/条,金额:30元;(22)好猫(金猴王)2条,单价:75元/条,金额:150元;(23)白沙(硬和气生财)3条,单价:550元/条,金额:1650元;(24)哈德门(纯香)2条,单价:60元/条,金额:12元;(25)哈尔滨(老巴夺)1条,单价:120元/条,金额:120元;(26)七匹狼(观海中支)1条,单价:300元/条,金额:300元。(27)钻石(荷花)1条,单价:350元/条,金额:350元;(28)钻石(细支荷花)1条,单价:450元/条,金额:450元;(29)白沙(硬和天下尊享)1条,单价:1000元/条,金额:1000元;(30)中华(硬)2条,单价:450元/条,金额:900元;(31)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5条,单价:400元/条,金额:2000元;(32)黄果树(长征)2条,单价:70元/条,金额:140元;(33)双喜(硬经典1906)2条,单价:180元/条,金额:360元;(34)白沙(硬和天下双中支)2条,单价:1000元/条,金额:2000元;(35)双喜(硬世纪经典)2条,单价:230元/条,金额:460元;(36)白沙(软珍品)2条,单价:300元/条,金额:600元;(37)利群(新版)6条,单价:180元/条,金额:1080元;(38)芙蓉王(硬)14条,单价:250元/条,金额:3500元;上述卷烟规格均为200支/条,计38个品种共99条,合计金额25780元。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时从醴陵市烟草专卖局购进,均用于当事人店铺销售给消费者。因当事人未建立账目,当事人自认从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5月28日止,卷烟销售金额6200元,获得利润500元。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总额为31980元,获违法所得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醴烟移[2024]第6号)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2、周*的身份证复印件1分,醴陵市嘉佰惠食品商行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主体合法资格;

证据3、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移送材料清单一份,证明: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将此案向本局进行了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4、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共3张),证明: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相关卷烟的品种与数量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事实;

证据5、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2024年5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5页,证明:1、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2、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信息;3、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有38个品种合计99条卷烟;4、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相关卷烟的品种与数量进行先行登记保存;5、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6、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涉案物品返还清单一份,证明: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相关卷烟已全部返还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7、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涉案物品核价表一份,证明: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已就涉案卷烟的价格进行认定,确定了涉案金额为25780元,当事人对此无异议的事实;

证据8、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无证证明,证明:当事人未持有有效的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9、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移送情况说明,证明: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将此案向本局移送的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10、 2024年6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①、当事人的经营者的基本情况;②、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有38个品种,合计99条卷烟用于销售;③、涉案卷烟的来源情况及销售情况;④、当事人未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⑤、当事人在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5月28日之间,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违法经营额为6200元,获利500元,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总额为31980元;

证据11、当事人提供的财务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在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5月28日之间,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额和获利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据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年6月2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4〕8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本局在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之后,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复核,意见如下:

当事人陈述申辩书提出醴陵市烟草专卖局2024年5月28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的卷烟38个品种共99条是2023年12月15日之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在醴陵市烟草专卖局购进的,合计金额25780元计入违法经营总额持异议。复核机构认为,当事人在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5月28日之间,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违法经营额为6200元,醴陵市烟草专卖局2024年5月28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上述38个品种共99条未销售完的卷烟,合计金额25780元,说明当事人已经销售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没有销售完就案发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所述违法经营总额的情形。办案单位不予采信;                              

当事人陈述申辩书提出对当事人处以违法经营总额41%以上50%以下的罚款过重。复核机构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二条“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裁量基准】1.从重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2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41%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零售经营总额为31980元,超过违法零售经营总额20000元以上的情形。办案单位不予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据《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零售经营总额为31980元,超过违法零售经营总额20000元以上,且其经营场所位于醴陵市南门中学附近100米范围内,明知校园周边不得设置烟草销售点的相关规定及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继续对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二条“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1.从重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2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41%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500元,对当事人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1980元45%的罚款14391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4891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