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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4〕3007 号
发布时间:2024-08-07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888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4-08-0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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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3007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醴陵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L3J,法定代表人姓名:尹*刚,公司地址:湖南省醴陵经济开发区*********,联系电话:131****3468。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对你单位涉嫌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经查,2024 年 7 月 29 日 9 点 00 分, 我局执法人员周亮和谭木生(执法证号分别为:18020817136、18020817137)针对 2024 年 5 月 21 日醴陵市****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超载车辆(湘 BA****)车辆出场一事(2024 年 5月 21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进行回头看,现场通过查看该公司的过磅单,查到 7 月 6 日17 点 15 分湘 BA**** 四轴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载的混凝土,水泥混凝土 12立方米,车自重 16.545 号,混凝土每立方 2.35 吨,合计车货总重 44.74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四轴载货汽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 31 吨,超限 13.745 吨,经询问该公司工作人员金**,这台超限超载车辆是在该公司装载的货物,也是该公司工作人员金**过磅放行的。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 1 份,《询问笔录》1 份,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责令改正通知书、过磅员询问笔录、过磅员金**身份证、过磅员工作证明、湘 BA****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湘BA****车辆道路运输证、湘 BA**** 车辆驾驶员驾驶证、湘 BA****车辆行驶证副页、湘 BA****车辆行驶证正页、2024 年 7 月 6 日 17 时 15 分湘BA****车辆过磅单、2024 年 5 月 21 日 14 时 24 分湘 BA****车辆过磅单等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本机关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2024〕3007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关于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的处罚基准,你(单位)第一次发现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一般,应当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4 年07 月 29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 依据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 52 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