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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6012号
发布时间:2024-08-1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937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8-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6012号
名称:醴陵市*******车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渌江大道*******车行
经营者:李*
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泉湖村******
身份证号码:430219***********
联系电话:139****3099
你于2024年7月11日,在醴陵市渌江大道实施了责任区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7月15日15时18分许,在醴陵市渌江大道存在责任区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行为,在此之前,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1日16时25分、2024年7月12日10时34分,均发现你存在责任区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行为,你责任区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行为多次出现。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你责任区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为24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醴陵市*******车行涉嫌违法通知书(株(醴)城行涉违通字〔2024〕第0000349号);
3.醴陵市*******车行涉嫌违法改正复查记录;
4.醴陵市*******车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6012号);
5.醴陵市*******车行的责令改正复查记录;
6.醴陵市*******车行现场勘验笔录;
7.醴陵市*******车行现场照片;
8.经营者李*的调查(询问)笔录;
9.经营者李*身份证影印件;
10.醴陵市*******车行营业执照影印件;
11.醴陵市城市“门前三包”责任书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15时18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6012号),责令你自行改正责任区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行为,我机关于 2024年7月16日9时19分进行复查,你未按我机关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6012号)所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你责任区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等。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日内整改责任区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行为,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601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7月26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整改责任区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行为,并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9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