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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4〕0468 号

发布时间:2024-08-15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468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360************093,联系电话:137****1620,住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老关镇三角池村******,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个体。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4 年 8 月 7 日对你涉嫌驾驶车辆(赣 J*****)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经查,你 驾驶车牌号为赣 J*****四轴载货汽车于 2024 年 8 月 7 日 10时 33 分行驶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孙家湾镇榬木岭中学门口公路上,我局执法人员杨立丰和董泽球(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63、18020817076)经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对该车进行行政检查。经检查,该车为四轴载货汽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 31000 千克,车上所装载货物为泥巴,从江西省萍乡市下埠工业园后面山上装载的,运到湖南省醴陵市孙家湾榬木岭砖厂。我局执法人员将车辆引导至立三卸载点超限运输检测设备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 55430 千克,超限 24430 千克,超限率为78.806%。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具体证据有:立三卸载点超限超载过磅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张*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本机关于 2024 年 8 月 7 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2024〕0468 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 14)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五十的,违法程度:严重,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 依据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 52 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