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4〕0467 号

发布时间:2024-08-15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467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 宜春市**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U00,经营许可证:360***********,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钱*,公司地址:江西省 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大道 398 号土龙社区*****,联系电话:135****9666。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根据省治超联网管理系统,本机关于 2024 年 8 月 7 日对你公司涉嫌所属车辆(赣 C*****/赣 C****挂)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调取湖南省道路运输三级协同系统数据,查看现场视频照片、核实相关证件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经查, 你公司所属车牌号为赣 C*****/赣 C****六轴铰接列车于 2024年 07 月 18 日 19 时 44 分 02 秒,经醴陵市交通运输局在 G106 线1770K+200M(泗汾村)不停车检测点设置的动态称重检测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为 55500 千克,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 49000 千克,超限 6500 千克,超限率 13.27%,速度 46km/h。经调查,该车装载的货物为泥巴(可分解物品),从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装载的,运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你公司涉嫌所属车牌号为赣 C*****/赣 C****车辆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已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短信告知你公司的行为,并告知你公司处理地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证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过你公司被委托人廖*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本机关于 2024 年 8 月 8 日 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2024〕0467 号),告知你公司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 14):“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你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属于较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 依据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 52 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