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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246号

发布时间:2024-08-16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246

                                               

 

 

 

当事人:醴陵市保和堂大药房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281MABNUMLL74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东富镇叉路口                            

投资人:杨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                    

联系电话:156********                                      

2024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局督查“黄道益活络油”药品销售情况的交办函,对位于醴陵市东富镇叉路口的醴陵市保和堂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药店正常经营中,执法人员在该药店货柜中发现有标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香港制造的“黄道益活络油”一瓶(50ml/瓶)。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6日报请市局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系2022年5月24日在本局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药品零售;食品零售;保健食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当事人办理了证号为湘DB7332309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当事人于2023年11月9日从“药帮忙”APP平台下单购买了2瓶外包装标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香港制造的“黄道益活络油”(50ml/瓶),购进价格53.5元/瓶,合计107元,其中一瓶当事人已自己使用,另外一瓶则放在店内货柜待售;上述两瓶“黄道益活络油”销售单位为安徽菌多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投资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的投资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投资人身份;

证据(三)、 2024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店内发现的外包装标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香港制造的“黄道益活络油”1瓶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5月23日、2024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三石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投资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当事人投资人提供的购货发票打印件一份、销售单位安徽菌多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资料一份、投资人“药帮忙”APP平台购买记录及查询记录3份、当事人店内销售电脑查询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购买了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香港制造的“黄道益活络油”2瓶、店内无销售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4年7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4〕第1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了药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药品上市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产品货值107元,违法后果轻微,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二章第五条“(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减少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构成了药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药品上市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现责令改正。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二章第五条及第九条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购进的“黄道益活络油”1瓶。

2.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