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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0005号
发布时间:2024-08-2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003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8-2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0005号
姓名(名称):周*波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219***********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左权路金牛冲***
联系电话:137****0314
你于2024年07月05日在醴陵市左权南路观澜云府门前实施了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于2024年07月0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07月05日15时49分,在醴陵市左权南路观澜云府门前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驾驶车辆湘B10208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经现场勘验,你在醴陵市左权南路观澜云府门前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驾驶车辆湘B10208处置城市建筑垃圾三车,共6方。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周*波的调查(询问)笔录;
6.当事人身份证影印件;
7.当事人驾驶证影印件和行驶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07月05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10005号),责令你停止处置城市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4年07月06日15时48分进行复查,你在责令期限内停止了处置城市建筑垃圾。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作出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07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000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不在住所,我机关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你本人,经你本人同意后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0005号)张贴在你住所大门上(全程执法摄像为证)。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 年8月12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