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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250号
发布时间:2024-08-23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049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8-2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250号
当事人:醴陵市官庄乡建军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MA2L56
住所:醴陵市官庄镇大坝村谭湾组
法定代表人:石**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
2024年3月27日,本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30281002024032747955684),根据投诉单及其附件照片反映内容,投诉人于2024年3月27日在位于醴陵市官庄镇大坝村谭湾组的醴陵市官庄乡建军批发部购买的海南特级白胡椒食品已过期,其支付价款为10元。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日前往当事人批发部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购买的海南特级白胡椒食品,但发现货架上有:
1、6根由福建省力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致肉花肠,净含量为80克/根,生产日期为20230914,保质期为180天;
2、3袋由双峰县江南饮料食品厂生产的湘旭东麻辣,净含量为88克/袋,生产日期为20230828,保质期为150天;
3、2袋由江西尚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面包糠,净含量为18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2/11/16,保质期为12个月;
4、2包由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香辣菜,净含量为60g/包,生产日期为20221101,保质期为12个月。
以上食品都已超过保质期,与其他待销售食品一起摆放在货架上无明显区别。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期间,分别取得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拍摄的照片,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案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系2010年04月23日在本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百货等零售。当事人的涉案食品共五种,是在醴陵市彩平南杂经营部进货,其购销情况为:
1、精致肉花肠购进20根,进货价1.5元/根,销售价2元/根,有6根在超过保质期后被本局扣押,剩下的14根在超过保质期前销售出去,涉案货值12元;
2、湘旭东麻辣购进10袋,进货价2.5元/袋,销售价3元/袋,有3袋在超过保质期后被本局扣押,剩下的7袋在超过保质期前销售出去,涉案货值9元;
3、面包糠购进2包,进货价7元/包,销售价8元/包,在超过保质期后被本局扣押,涉案货值16元;
4、香辣菜购进2包,进货价1.5元/根,销售价2元/根,在超过保质期后被本局扣押,涉案货值4元;
5、海南胡椒粉购进1包,进货价9元/包,销售价10元/包,超过保质期后被投诉人购买,涉案货值10元,违法所得1元。
上述涉案食品货值共计51元,违法所得1元。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案发后积极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30281002024032747955684)及其附件微信付款记录和过期食品照片一份,证明案件来源于投诉、举报;
证据(二):当事人的经营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证据(三):当事人的经营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证据(四):2024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六份,证明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经营批发部的名称、以及正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各一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拍摄的照片一份;2024年5月2日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一份;2024年6月16日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情况,当事人已收到相关文书及现场情况;
证据(六):2024年4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林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经营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基本情况;4、当事人经营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及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的经营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涉案食品供货商醴陵市彩平南杂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查验供货者资质的事实;
证件(八):当事人的经营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整改报告及张贴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4〕14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51元,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案发后积极整改,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和上述自由裁量理由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精品肉花肠6根,湘旭东麻辣3袋,面包糠2袋,香辣菜2包;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元,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5001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