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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29号
发布时间:2024-07-26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111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4-07-2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4〕醴-29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省华泰联业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617110569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孙家湾龙虎湾村
法定代表人:李桦
接上级移交线索后,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日用陶瓷制品制造,2019年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9年1月1 日起至 2021年12月31日止),2022年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2年1月1 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止),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2022年1月4日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4〕醴-2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