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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29号

发布时间:2024-07-26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4-29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湖南省华泰联业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617110569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孙家湾龙虎湾村

法定代表人李桦

接上级移交线索后,我局于2024710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日用陶瓷制品制造2019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91日起至 20211231日止),2022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21日起至 20261231日止),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202214日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4710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715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4〕醴-2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