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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30号
发布时间:2024-07-29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112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4-07-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4〕醴-30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民良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C7FB9L
地址:醴陵市嘉树镇豆田村红旗组46号
经营者:张磊
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养殖中,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场内建设猪舍一栋,450m³沼气池1座,130m³沉淀池6座,养殖粪污采用沼气池厌氧处理,养殖粪污经沼气池、沉淀池处理后转运进行综合利用。你(单位)未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要求建设固液分离机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年5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4年6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2024年7月13日前按照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要求建设固液分离机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将养殖废水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2024年7月1日,我局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已按照规定安装固液分离设施,未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鉴于你(单位)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