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32号

发布时间:2024-08-09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4-32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正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D2X5BH5C

地址:醴陵市嘉树镇玉茶村杏花组

法定代表人:翁志刚

我局于20245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年生产加工15万吨钙石和15万吨碳酸钙粉建设项目”于202312月开工建设,已建设安装磨机两台、颚破机一台、榔头机一台、振动筛一台、传输带一套、储料罐四个,总投资额350万元,处于设备安装阶段,尚未投入生产。你(单位)建设项目正在办理环评手续,至今尚未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459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515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2024516日,我局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已停止建设,正在积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且未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你(单位)“年生产加工15万吨钙石和15万吨碳酸钙粉建设项目”于2024731日取得环评审批意见。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