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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4〕醴-33号
发布时间:2024-08-12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115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4-08-1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4〕醴-33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晶彩彩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7GTLJP5E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新村杨家冲组
法定代表人:刘天宇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的规定,你(单位)属于登记管理,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你(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和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2024年6月20日已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