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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254号
发布时间:2024-08-2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132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8-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254号
当事人:醴陵市泗汾易萍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4BFD88
经营场所:醴陵市泗汾镇桥头居委会
经营者:易*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
2024年7月10日10时55分至11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商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收银台货柜旁有香烟8条在售,分别为和天下(软盒)1条、芙蓉王(蓝色新版)1条、白沙烟(尚品蓝)1条、白沙烟(硬盒白色)1条、红塔山1条、好猫®牌香烟猴王1条、五葉神1条、牡丹香烟1条。当事人现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系2008年04月15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易萍经营有两个店铺,其中醴陵市泗汾易萍食品商行(地址为醴陵市泗汾镇桥头居委会18号)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另一主体醴陵市泗汾易萍便利店(地址为醴陵市泗汾镇泗汾村老屋组21号)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8条香烟系易萍从醴陵市泗汾易萍便利店拿到醴陵市泗汾易萍食品商行进行售卖,为当事人店内全部库存。和天下(软盒)进价为720元/条、标价750元/条销售,芙蓉王(蓝色新版)进价300元/条、标价250元/条亏本销售,白沙烟(尚品蓝)进价144元/条、标价160元/条销售,白沙烟(硬盒白色)进价73元/条、标价80元/条销售,红塔山进价88元/条、标价100元/条销售,好猫®牌香烟猴王进价65元/条、标价70元/条销售,五葉神进价98元/条、标价120元/条销售,牡丹香烟进价135元/条、标价150元/条销售,总计货值金额1680元。因生意不佳,上述8条香烟当事人暂未售出,无实际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我局的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主体信息查询情况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经营者易*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我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和检查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五:我局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事实陈述。
证据六: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无证证明1份,证明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证据七:湖南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查询记录和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上述烟草制品的来源。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4年8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4〕第15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烟草制品货值金额为1680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按违法经营总额30%对当事人处罚款504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