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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255号

发布时间:2024-08-28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255

                                               

 

 

 

当事人:醴陵市机关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81445303880C

住所:醴陵市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凌*          

身份证件号码:430***************

联系电话:130********                

根据《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株洲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对当事人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收取了学生书包费、门禁卡费,存在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标准收费的行为,涉嫌价格违法。2024年4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价格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标准收费,从2022年上学期至2024年上学期期间,按照50元/的标准收取了404人书包费共计20200元;按照初办和补办均为50元/的标准,收取了479人初办卡费23950元,收取了131人补办门禁卡费6550元,门禁卡共计收费30500元,收取书包费、门禁卡费两项费用合计50700元。截止2024年6月25日,当事人已将违规收取的书包费、门禁卡费全部退还,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株洲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1份,证明:对当事人检查的依据;

3、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及相关资质的有关情况;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凌*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收取学生书包费20200元门禁卡费30500元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醴陵市机关幼儿园代收费明细》、《机关幼儿园门禁卡收费情况表》、《园服、书包购买统计表》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收取学生书包费、门禁卡费的标准;

7、当事人提供代收费公示复印件一份1页、物资领取单复印件2份2页、《服装订购合同》复印件2份8页,证明:当事人从2022年上学期到2024年上学期违规收取学生书包费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醴陵市机关幼儿园购买门禁卡协议》1份3页、《醴陵市机关幼儿园门禁卡收款明细》复印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违规收取门禁卡费的标准和金额的事实;

9、《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2020〕659号)》、《醴陵市发展和改革局 醴陵市财政局 醴陵市教育局关于醴陵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上学期到2024年上学期收取书包费、门禁卡费的行为涉嫌价格违法;

10、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责退〔2024〕13-6号)文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清退多收的书包费以及门禁卡费合计价款50700元;

11、当事人出具的《机关幼儿园代收费退费表》。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6月25日止,已清退书包费、门禁卡费合计50700元。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48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告〔2024〕143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于当天签收,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向学生违规收取书包费、门禁卡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2020659号)》第十五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规定的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9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清退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30000元人民币(万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