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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17号

发布时间:2024-08-29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9017号


姓名(名称):曾*勇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281***********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西山办事处碧山村******

联系电话:131****0008

你于2024年7月21日在醴陵市泉湖中心小学附近实施了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本机关2024年7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7月21日,在醴陵市泉湖中心小学附近承接房屋改建工作,并且聘请张*风将挖地基产生的渣土,用车辆湘DS7991清运,经现场勘验,张*风驾驶车辆湘DS7991在醴陵市泉湖中心小学附近运输城市建筑垃圾(渣土)一车、8方。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张*风驾驶车辆湘DS7991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张*风驾驶车辆湘DS7991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垃圾装载地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曾*勇的调查(询问)笔录;

7、曾*勇身份证影印件;

8、张*风的调查(询问)笔录;

9、张*风的身份证影印件;

10、张*风驾驶的车辆湘DS7991行驶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1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9017号),责令你停止处置城市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4年721日12时01分进行复查,你在责令期限内停止了处置城市建筑垃圾。

综合以上情况,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作出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事先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901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2024年8月20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828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