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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481号 

发布时间:2024-09-02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48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313,联 系电话:137****9264,住址:湖南省醴陵市东富镇莲石塘村*****,职业:驾驶 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年8月21日对你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 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 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4年8月14日19时29分,我局执法人员朱锋华、邹广平(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17、18020817123)在株洲市醴陵市创新路市民中心路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对运行至该地的湘BD*****远程牌轻型厢式货车示意你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调查,该车为冷藏车,该车驾 驶员和车主都是你,车上装载豆奶、包子、馒头等食品,该车开启了冷藏设备,从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桎木嘴碧桂家园小区,运到湖南省醴陵市长庆街道黄沙 中学附近一公里,此趟运输已收取400元(包含运费)。你当场不能出示该车的《道 路运输证》,经查询“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没有查到湘BD*****远程牌轻型厢式货车及你的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视频资料、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查询信息截图等相关证 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1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2024〕0481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20)规 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 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