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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493号 

发布时间:2024-09-02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493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王*,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0************632,联系电 话:152****5481,住址: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春华山村*******,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年8月22日对你涉嫌对总质量4500千克以上(不包括4500千克)的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24年8月21日14时12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刘刚、杨泽龙(执法证号分别 是18020817103、18020817100)在湖南省醴陵市S327线K27+600M处公路上行政检查 时,对运行至该地的湘AK****三一牌重型栏板货车,示意你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该车进行行政检查。经调查,该车装载水泥板从湖南省醴陵市绿江大道远通钢件制造有限公司,运送到湖南省醴陵市 高家冲,运费是850元(暂未收取)。该车车主和驾驶员都是你,你当场出示了该车的《道路运输证》,证号:湘交运管长字4301********号;核发机关:长沙县交通运 输局;发证日期:2020年09月04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3 年9月3日(已过期)。经查询“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你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湘交运管长字4301********号;业户名称是你;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发证机关:长沙县交通运输局;核发日期:2020年09月04日;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9月03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具体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查询结果、失效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王*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4〕0493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111) 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初次发现,但不符合首违不罚的情形的,处一千元以上 少于一千五百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