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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4〕0494号
发布时间:2024-09-02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195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4-09-02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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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49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宜春市**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U00,经营许可证:360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钱*,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大道398号土龙社区*****,联系电 话:135****9666。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省治超联网管理系统,本机关于2024年8月22日对你公司涉嫌所属车辆(赣 C*****/赣C****挂)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调取湖南省道路运输三级协同系统数据,查看现场视频照片、核 实相关证件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 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公司所属车牌号赣 C*****/赣C****挂六轴铰接列车于2024年04月02日 21时06分48秒,经醴陵市交通运输局在G106线1770K+200M(泗汾村)不停车检测点设置的动态称重检测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为56000千克,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49000 千克,超限7000千克,超限率14.29%,速度34km/h。经调查,该车装载的货物为瓷泥 (可分解物品),从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装载的,运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你公司所属车牌号赣 C*****/赣C****挂车辆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已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短信告知你公司的行为,并告知你公司处理地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证书》、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你公司被委托人廖*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2日 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2024〕0494号),告知你公司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 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14): “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 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属于较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 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 “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