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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260号
发布时间:2024-09-02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226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9-0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260号
当事人:醴陵市王仙镇邓姐早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7RMK35
住所:醴陵市王仙镇王仙社区林家组
法定代表人:邓**
身份证号码:430***************
政治面貌:群众
联系电话:187********
联系地址:醴陵市王仙镇王仙社区林家组
2024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醴陵市王仙镇王仙社区林家组的醴陵市王仙镇邓姐早餐店进行检查。经营者系邓**,从事餐饮服务;在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有相关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称已办理了餐饮证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 2024年5月30日前办理好《小餐饮经营许可证》,2024年5月31日,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但是经我局执法人员查看该《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已于2022年1月14日到期,截至目前尚未办理食品经营相关许可,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31日立案查处。
经查证:当事人系我局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邓**已于2019年1月15日在我局登记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该《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已于2022年1月14日到期,当事人于2022年始至2024年4月处于停业状态,之后因市场行业不景气,于2024年5月又重新从事餐饮行业,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4年5月30日前办理好《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在规定期间内当事人一直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直至案发被查获,当事人自认已无证从事餐饮行业近1个月,期间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于2024年6月4日办理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提供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一份(于2022年1月14日到期),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2024年5月21日现场监督检查时的照片4张,证明案件来源、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及告知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情况。
证据(三)、2024年5月31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及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5月20日销售记录图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所获利润情况及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补办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我局立案调查以后及时补办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改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局于2024年8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24〕第15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无《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服务,被查获后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2024年6月4日及时补办《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自由裁量从轻情形。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 食品监督管理第十二节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七、违法行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定】《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处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社会影响较小;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少于2000元罚款。”之规定幅度内决定处罚数额。
综上,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18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