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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261号

发布时间:2024-09-02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261

                                               

 

 

 

当事人:湖南安芝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AGRG4T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四宜组

经营者:郭**

联系方式:136********

经营范围:肉制品(酱卤肉制品)、水产制品、豆制品、蔬菜制品生产及销售。

2024年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市局转发的编号:2024048醴陵市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和No:SJ202405011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湖南安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名称为“无骨鸭掌”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No:SJ202405011号检验报告,并对现场发现的61袋同批次“无骨鸭掌”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立案后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是在我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无骨鸭掌”产品抽检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超标,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不予复检。经调查,当事人2024年5月14日投料生产净含量为80g的“无骨鸭掌”产品100袋,其中库存61袋,24袋无偿提供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检,15袋已销售往零售点,销售均价10元/袋,成本价7元/袋,货值金额1000元,违法所得45元。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因零售点已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6日市局转发的报告编号:2024048号醴陵市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醴陵市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所出具的编号为:SJ202405011号检验报告1份和《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无骨鸭掌”经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执法人员2024年6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其已签收;

4.2024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同检验批次生产的“无骨鸭掌”61袋,并对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5.2024年7月2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无骨鸭掌”发货凭证2份、当事人2024年5月14日“无骨鸭掌”生产记录1份及醴陵市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所出具的编号为:SJ202405011号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无骨鸭掌”不合格的事实以及该批次“无骨鸭掌”流向和当事人获利情况;

6.2024年6月7日当事人召回公告及整改报告各1分,证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当中,主动进行内部培训,积极整改的事实。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4年8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4〕第15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规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整改,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十九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需要取得许可的已取得相关许可,案涉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原料来源合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无骨鸭掌”产品61袋;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5元,并处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款1504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