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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4014号
发布时间:2024-09-09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359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9-0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4014号
姓 名:金*胜
身份证号:430521***********
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建设北路******
现居住地址:湖南省醴陵市珊田村******
联系电话:156****0969
你于2024年8月14日在醴陵市丁家坊路320国道旁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14日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8月14日18时05分在醴陵市丁家坊路320国道旁存在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经现场勘验,
你驾驶车牌为湘B0****的蓝色三轮摩托车将从醴陵市实验小学运来的城市建筑垃圾倾倒在醴陵市丁家坊路320国道旁,你倾倒城市建筑垃圾的地点长2米、宽1.3米、面积2.6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举报记录;
2、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3、送达地址确认书;
4、调查(询问)通知书;
5、调查(询问)笔录;
6、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9、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驾驶证复印件;
10、当事人使用的行驶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5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4014号),责令你在2024年8月18日17时00分前改正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具体改正内容为将其倾倒在醴陵市丁家坊路320国道旁的建筑垃圾清理完毕。
我机关于2024年8月19日10时16分,对你在醴陵市丁家坊路320国道旁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发现你已在规定时间内将其倾倒在320国道旁的建筑垃圾清理完毕。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401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2024年8月28日16时38分签收上述文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5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