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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0010号
发布时间:2024-08-1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384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8-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0010号
字号:醴陵市**足道馆
经营者:潘*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D2******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恒茂凯旋城******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30281***********
联系电话:186****5053
你于2024年07月15日16时34分在醴陵市滨河路实施了在户外公共场所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07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07月15日在醴陵市滨河路户外公共场所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该广告品种类为:宣传单,内容为:“东凰足浴、让你的脚步轻盈,尽享清凉夏日、足浴179¥、养生SPA499¥”等,散发数量:约16张。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7.所散发的广告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07月15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10010号】,责令你于2024年07月15日17时30分前回收所散发的广告品,我机关于2024年07月15日17时50分进行复查,你未按我机关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10010号】所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还剩余6张广告品未进行回收。
综合以上情况,你在户外公共场所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在户外设置广告应当符合广告规划及城市容貌标准,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和清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立即整改,并拟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07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001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07月19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立即整改,并决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8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