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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271号
发布时间:2024-09-1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395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9-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271号
当事人:醴陵市热爱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D9NXAQ0L
住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贰号公馆S3#号栋
经营者:张**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
联系电话:189********
2024年7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贰号公馆S3#号栋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原味葵瓜子、五香葵瓜子、开心果、红枣、鱼皮花生、西瓜籽、葡萄干、开心兰花豆、芒果干等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水果、蔬菜、农副产品销售经营活动,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道贰号公馆S3#号栋设立“醴陵市热爱食品商行”。当事人自2024年6月中旬开始至本局检查之日止,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原味葵瓜子、五香葵瓜子、开心果、红枣、鱼皮花生、西瓜籽、葡萄干、开心兰花豆、芒果干等散装食品经营,在此期间,自称经营货值共为8500元,无利润。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7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正在从事散装食品销售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7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张**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三、2024年7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者张**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的事实;以及相关经营情况;
证据四、2024年7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的照片20张,证明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7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11日主动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局于2024年8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4〕第1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食品来源合法,在本局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于2024年7月11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货值金额共为8500元,无利润。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一“【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已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取证前在试营业期间,原料来源合法,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未及时续证或换证,违法行为持续不足一个月;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食品添加进生产活动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风险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少于货值金额 10 倍罚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