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279号
发布时间:2024-09-1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403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9-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279号
当事人:醴陵市大圣斗球台球俱乐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CL840371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青云公馆
经营者:丁*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3********
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网络舆情处理单。舆情反映消费者在醴陵市大圣斗球台球俱乐部购买到了4包过期霸王丝辣条。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醴陵市大圣斗球台球俱乐部核实情况,现场未发现投诉批次的霸王丝爆辣辣条食品,也无其他过期食品。但当事人承认向反映舆情的消费者售卖了过期食品,并对过期食品的品种、数量、价格予以确认。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8日报本局立案。
经查:消费者于2024年6月5日和2024年6月7日从当事人处各买2包霸王丝爆辣辣条(共4包)。其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5日,保质期:120天,生产商:湖南麻辣王子食品有限公司。消费者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过期食品是当事人2024年3月5日从醴陵市锦锡食品商行购进的。共购进20包、购进价为1.5元每包,销售价为3元每包。直至本局检查日(2024年6月28日)止当事人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霸王丝爆辣辣条4包,本案货值金额为12元,违法所得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舆情处理单1份,醴陵阳三石街道青云公馆大圣斗球台球俱乐部售卖过期辣条-问政湖南https://wz.rednet.cn/#/msgDetails?id=804629链接内容打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检查发现实际情况记录。
证据三、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经营情况及违法事实的陈述。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及经营者丁亚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由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1份及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产品购进及供货商资质证明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事后的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 2024年8月2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4〕16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消费者购买过期食品后及时下架商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元,处罚款3000元,共计罚没款3006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