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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8003号
发布时间:2024-09-13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466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9-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8003号
名称:醴陵市****车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DO******
住所:湖南省醴陵市黄沙村牛嘴村****
经营者:易*彪
身份证号码:430281***********
联系电话:188****0287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李畋镇南桥居委会禁山组**
你于2024年7月23日10时29分,在湖南省醴陵市黄沙村牛嘴村组287号实施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7月23日在湖南省醴陵市黄沙村牛嘴村组287号店外堆物、经营,在此之前我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5日,2024年7月18日在醴陵市渌江大道检查时,均发现你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我执法人员当场对你店外堆物、经营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面积为长4.0米宽1.6米,共6.4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一);
2、2024年7月15日下达涉嫌违法通知书;
3、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二);
4、2024年7月18日下达涉嫌违法通知书;
5、2024年7月15日、7月18日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醴陵市****车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8、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9、易*彪的调查(询问)笔录;
10、醴陵市****车行营业执照影印件;
11、易*彪电子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3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8003号),责令你停止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7月24日10时22分进行复查,你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店外堆物、经营的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门店经营者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日内改正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拟对你作出人民币壹仟贰佰元(¥1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800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8月30日签收。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在接到本决定书后5日内改正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决定对你作出人民币壹仟贰佰元(¥1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11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