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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6011号

发布时间:2024-09-13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6011

   名:张*                     

身份证号码:430281***********

家庭住址:湖南省醴陵市黄獭嘴镇狮形山村张家弄组**

联系电话:152****76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20日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在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于2024年5月份开始施工。将租赁的醴陵市蔚蓝国际4栋地下停车场东北角9个开放式停车位和部分空地用砖石结构和复合板进行了圈建合围,内部进行了装修,隔出了厨房、餐厅和包间共5个房间,地面铺设了瓷砖,安装了水电气,同时将临河外立面的原窗户部位改成了店铺的大门,并在靠地下室外墙面预留了1个进出门。目前厨房内餐饮设备已安装,店铺内家居也已安装完成,工程进度已完工。根据《醴陵市自然资源局违建现状图》显示,醴陵市蔚蓝国际4栋地下车库违建后占地面积328.69平方米。经核实,当事人违法建设部分的工程造价为捌万壹仟玖佰柒拾叁元伍角(根据当事人所提供装饰工程预算表所确定)。又根据《醴陵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该小区项目于2020年1月15日,验收发证。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除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的规定,当事人张*对醴陵市蔚蓝国际4栋地下停车场9个开放式停车位和部分空地的新改扩建行为属于提高建筑容积率、无法进行规划变更的情形。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新(改、扩)建的...”的规定,当事人张*对醴陵市蔚蓝国际4栋地下停车场9个开放式停车位和部分空地的违建行为发生在项目实际竣工之后,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

2、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6011号;

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案件线索移送函;

6、执法督促函;

7、执法督促函复查记录;

8、*身份证复印件;

9、场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10、装饰工程预算表;

11、醴陵市本真精酿啤酒餐厅违建现状图;

12、醴陵市本真精酿啤酒餐厅营业执照影印件;

13、醴陵市蔚蓝国际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74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6011]文书,责令你在2024717日前改正。20247171517分至20247171530分,我执法人员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现场复查,你逾期未自行改正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0249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6011],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现场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裁量权基准,并经集体讨论,现责令你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建设工程造价81973.5元的百分之十的罚款,即8197.35元罚款。

你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912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