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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4〕0548号
发布时间:2024-09-14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496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4-09-14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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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548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陈**,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016,联系电话:155****3802,住址:湖南省醴陵市西山办事处五里墩村******,职 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年9月6日对你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湘BD*****埃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4年9月6日13点32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杨立丰、董泽球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63、18020817076)在湖南省醴陵市.醴陵东站进站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湘BD*****埃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正停靠在醴陵东站进站口下客1人,执法人员上前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对该车进行行政检查,经检查,该车驾驶员是你,车主是陈春华(是你的姐姐),经询问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手机软件下单,2024年9月6日13时11分46秒你通过“滴滴车主”手机软件推送一名乘客出行订单 接单,从微笑超市(国瓷新城店)至醴陵东站,乘客订单显示全程车费是22.47元, 你实际在“滴滴平台”平台获取车费17.02元,你现场出示了本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号:430************016,无法提供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他合法有效证明。2024年4月8日,你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擅自使用湘BD*****埃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本机关于2024年4月8 日作出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具体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询问笔录、手机订单图片、驾驶证和行驶证图片、2024年4月8日第一次处罚的相关信息截图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陈**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9月9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2024〕0548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186) 违法程度:较重;违法情形;被主管部门再次发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 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 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