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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35号

发布时间:2024-09-04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4-35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954653839

地址:醴陵市均楚镇殷家冲村

法定代表人:李忠奎

接中央环保督查交办件,我局于2024530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采矿区有一栋在建厂房及一根连接至风井处的黑色管道,经查该项目为尾砂充填站,202441日开工建设,总投资额330万元,目前处于建设安装阶段。单位)于2023418日取得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污水处理站污泥干化后与选矿尾砂一起定期外售至砖厂制砖,单位)现将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4530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65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4822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4〕醴-4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