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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45号
发布时间:2024-09-11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559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4-09-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4〕醴-45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玉福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88LW54
地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五里墩村
经营者:严福明
我局于2024年7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页岩机砖制造,排污许可证于2022年12月13日已被依法注销,未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烧制窑正在进行页岩砖烧制,产生的废气经脱硫塔处理后外排环境,被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4年7月4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年7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湖南华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Y01-2407084),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被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4〕醴-3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4年8月8日提出陈述申辩,表示:1.目前已积极开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工作;2.运营期间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未发生环境风险事故,按时按量缴纳各项环保税及排污权使用费用;3.处于持续亏损状态,但仍积极履行稳就业的社会责任;4.积极响应上级部门要求,拟对脱硫塔进行升级改造并安装在线监控,改造费用约五十万至八十万,经济压力巨大;请求考虑积极主动配合,并从帮扶及支持地方企业的角度,对你(单位)减轻或免于处罚。但你(单位)被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条件,经集体讨论,对你(单位)减轻、免于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