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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48号
发布时间:2024-09-16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562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4-09-1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4〕醴-48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莱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7LE5EN6T
地址:醴陵市国瓷街道华塘村寒坡坳组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华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3万吨磨石粉、30万吨骨料项目”2024年3月15日开工建设,并于2024年5月25日完成建设,尚未投入生产使用,总投资额250万元,建设一栋厂房,厂房内安装一条磨石粉、骨料生产线,生产线主要设备包括1台震动喂料机、1台球磨机等,厂房外安装1个磨石粉储存罐和1个骨料产品储存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建设项目正在办理环评手续,至今尚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年6月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2024年8月23日前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投入生产。2024年7月24日,我局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无建设行为及环境污染情况,且正在积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24年8月14日,你(单位)“年产3万吨磨石粉、30万吨骨料项目”取得环评审批意见。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4〕醴-4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学习,按照环保相关规范做好自身环境管理工作,自觉守法经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