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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4〕0589号

发布时间:2024-09-20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589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杨**,身份证号码:430************052,联系电话:139****0001, 住址: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边山村***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年9月14日对你涉嫌对总质量4500千克以上(不包括4500千克)的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4年9月13日14时4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郭再德、彭艳飞(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096、18020817092)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官庄镇处公路上行政检查时,对运行至该地的湘AS****/(临牌)鲁HN****六轴铰接列车(向驾驶员何海林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执法身份)进行行政检查。经调查,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你, 车上装载54吨石粉(可分解物品),从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装载的,运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运费是1500元(由你收取,暂未收取)。该车驾驶员何**当场出示湘AS****车辆《道路运输证》电子证照,证号:湘交运管长字 430111211439,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7年8月21号。你已取得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湘交运管许可长字430*****589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件有效期:2024年8月22日至2028年8月21日核发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交通运输局。该车驾驶员何**当场不能出示(临牌)鲁HN****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你的被委托人何**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9月14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2024〕0589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 111):“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初次发现,但不符合首违不罚的情形的,处 一千元以上少于一千五百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