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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2012号
发布时间:2024-09-2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612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9-2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2012号
当事人名称:醴陵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T******
法定代表人:邓*标
住所:醴陵市石亭镇石亭社区****
联系电话:134****6555
2024年7月8日我机关接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建函〔2024〕72号),你单位建设的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项目挡土墙围墙工程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本机关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项目位于醴陵市石亭镇石亭社区涂家冲组,你单位是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是湖南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将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的挡土墙围墙工程肢解发包给湖南省迪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并与湖南省迪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款是42万元,挡土墙围墙工程于2023年5月2日开始施工,2023年6月底完工。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建函〔2024〕72号);
2.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醴陵市******有限公司林国清的调查笔录;
3.醴陵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醴陵市******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湖南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湖南省******有限公司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醴陵市******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案现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9.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0.醴陵市******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
11.湖南省******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
12.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3.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4.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
15.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的挡土墙围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
16.挡土墙情况说明。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给予你单位处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七的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元整(¥294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20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给予你单位处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七的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元整(¥2940.00)。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18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