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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4〕0601号 

发布时间:2024-09-27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60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杨*,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026,联系 电话:138****0405,住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江源路30号滨江花园******,职业:汉族,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对你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湘BD*****别克牌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4年9月20日14时57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杨立丰、董泽球(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63、18020817076)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站前路路口(醴陵东站)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你驾驶湘BD*****别克牌小型轿车停靠在醴陵东站下客1人,执法人员上前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对该车进行行政检查,经询问,乘客是 通过“花小猪”手机APP软件下单,2024年9月20日14时27分07秒你通过“玖玖车主” APP软件推送的乘客出行订单接单,从刘长和手工粉(醴陵市教师新苑)上车到醴陵 东站,乘客手机订单显示车费16.53元(未支付),你手机订单显示车费12.2元(未 支付),你当场出示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电子证(证号: 430************026),但是不能出示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手机订单图片、驾驶证和行驶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4〕0601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  186):“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初次发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 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 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