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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0012号
发布时间:2024-09-27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742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9-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0012号
当事人姓名:刘*淇
身份证号:430281***********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江源市场南巷**
联系电话:136****3515
你于2024年08月16日在醴陵市荟萃滨江商业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24年08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08月16日09时21分在醴陵市荟萃滨江商业街在未经法定程序征得小区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该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用于搭建阳台,损害了业主的共同利益,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你占用了醴陵市醴陵市荟萃滨江商业街场地面积为:长4.3米*宽1.8米,合计7.74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当事人和醴陵市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08月16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10012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我机关于2024年08月30日09时43分进行复查,你未按我单位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10012号】所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恢复你擅自占用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原状,拟对你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09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001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3年09月14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恢复你擅自占用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原状,对你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27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