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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297号
发布时间:2024-10-0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832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10-0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297号
当事人:醴陵市戴永红食品火车站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QFFG2X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解放路春天国际1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4********
2024年8月26日,我局接到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醴烟移][2024]第14号,关于2024年8月14日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查获醴陵市戴永红食品火车站店违法经营23种不同品种的烟草制品,鉴定货值843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4年8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系2017年6月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解放路春天国际1栋101室从事日用品、食品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6月底开始在经营活动中增设香烟零售业务,至2024年8月14日检查时,现场货架上摆放有23种不同品种的香烟制品待售,经查阅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账目,根据当事人手写的进货总账和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在当事人店内查获的还未销售的烟草制品,计算得出当事人一共售出烟草制品2648.5元。当事人售出的烟草制品零售额(2648.5元)加上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在当事人店内查获待售的烟草制品货值(8438元),合计违法经营总额为11086.5元,违法所得457.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1份,移送财物清单1份、移送材料清单1份、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案件调查情况报告1份、不予立案报告表1份,证明本案件来源及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香烟的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五: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自然人资质;
证据六: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经营场所的情况;
证据七: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明在当事人店内查获的未销售的烟草制品单价和货值;
证据八: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至检查时止,当事人未在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证据九:当事人手写的进货总账,证明当事人采购香烟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本局于2024年 9月13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罚告字〔2024〕第19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涉案烟草制品货值11086.5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 第一节 “二、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 ”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57.3元,对当事人并处罚款 3325.95元,合计3783.25 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