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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301号
发布时间:2024-10-0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836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10-0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301号
当事人:醴陵市佳银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U2ET3C
经营场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泉湖村泉塘住宅小区A栋1-12
法定代表人:李*
身份证号码:430***************
2024年5月6日,本局收到书信投诉件称:醴陵市佳银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凤鸣府住宅小区项目发布“0首付”等房地产销售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本局于2024年5月1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本局对当事人设立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村开发建设的凤鸣府住宅小区项目进行检查并予以核实,发现该处设立有凤鸣府商品房售楼部摆设有凤鸣府楼盘沙盘模型,墙体外粘贴有可滚动播出的纸质房地产海报广告,其小区保安亭进门处粘贴有“实景准现房0首付 豪装拎包入住23108999立三大道财富广场往南约200米”等内容的纸片广告。2024年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人进行询问,并调取当事人发布商品房广告的相关资料。2024年8月1日对购房人进行询问。2024年8月6日对该广告制作安装单位醴陵市千禧广告部经理进行了询问。
经查:2024年5月6日本局接到书信投诉,称:醴陵市佳银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凤鸣府住宅小区项目发布“0首付、5年7盘”等房地产销售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销售代理;房屋租赁;物业管理。2022年8月起,当事人的凤鸣府项目负责人电话联系醴陵市千禧广告部经理,由当事人提供凤鸣府商品房项目的广告设计和策划内容,并委托醴陵市千禧广告部负责制作安装发布。在当事人开发的凤鸣府商品房小区保安亭门禁处发布内容为“实景准现房0首付豪装拎包入住23108999立三大道财富广场往南约200米”广告,发布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2024年5月11日,本局对设立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村麻园组的醴陵市佳银置业有限公司凤鸣府售楼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售楼部摆放有凤鸣府楼盘沙盘模型,有工作人员正在推销商品房,该部工作人员微信朋友圈以及凤鸣府商品房小区保安亭门禁处发布有内容为“实景准现房0首付豪装拎包入住23108999立三大道财富广场往南约200米”的商品房销售广告。经询问当事人的凤鸣府商品房项目负责人张**,证明当事人没有做过任何0首付购房的客户业务,只是名义上用商品房所须支付的“装修款”来抵“首付款”。再经询问凤鸣府2#栋2005号毛坯房购房者一、凤鸣府1#305号精装修房购房者二,均确认购买凤鸣府商品房均须按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条款约定支付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不存在此广告内容中所宣传的“0首付”。至于投诉人所称,当事人商品房销售广告其他“5年7盘”、“准现房咫尺双学府”均有相关资料予以佐证说明。当事人发布的内容为“实景准现房0首付豪装拎包入住23108999立三大道财富广场往南约200米”广告费用为17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人信件及图片下载电脑打印件,证明投诉人投诉当事人的内容;
2.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记录,证明本局对投诉人所投诉的当事人涉嫌发布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进行核查的现场情况;
3.本局对当事人的凤鸣府商品房项目负责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承认当事人销售凤鸣府商品房不存在此广告内容中所宣传的“0首付”;
4.当事人提供的佳境.凤鸣府B、C户型介绍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房类型;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6.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4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醴陵市发展和改革局醴发改〔2021〕33号文件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取得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7.当事人提供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做0首付客户业务;
8.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全权委托张**接受本局的调查;
9.当事人提供的凤鸣府商品房项目负责人张**、法定代表人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各1份,证明张**、李*个人基本情况;
10.醴教发〔2023〕19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教育局义务教育招生原则依据在辖区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
11.本局对当事人在凤鸣府小区保安亭门禁处发布的“实景准现房0首付豪装拎包入住23108999立三大道财富广场往南约200米”广告检查拍照的电脑打印件4张,证明经醴陵市骁翔物业凤鸣府服务中心确认由当事人发布;
12.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份,证明购房者的购买凤鸣府商品房的合同签订内容;
13.本局对购房者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购房者购房的位置及金额,以及均须支付所购买的凤鸣府商品房的首付房款金额;
14.购房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15.醴陵市公安局东富派出所提供的户口查询件1份,证明购房者二与相应接受询问者为父子关系;
16.本局对醴陵市千禧广告部经理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醴陵市千禧广告部发布的凤鸣府商品房广告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凤鸣府项目负责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凤鸣府商品房广告的情况;
17.醴陵市千禧广告部提供的凤鸣府物料制作清单明细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0首付”广告的费用;
18.醴陵市千禧广告部提供的三种凤鸣府商品房广告图片3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凤鸣府商品房广告的具体内容;
19.醴陵市千禧广告部提供的当事人凤鸣府项目负责人张**朋友圈截图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所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
20.醴陵市千禧广告部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千禧广告部所取得的经营资质;
21.醴陵市千禧广告部提供的广告部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22.醴陵市千禧广告部提供的《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1张。证明醴陵市千禧广告部制作安装当事人在醴陵市泗汾镇等乡镇发布“佳境凤鸣府双学区实景准现房就是硬实力5年7盘实力见证”内容的户外墙体广告的费用。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年9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罚告字〔2024〕19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房地产销售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发布的上述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为1700元。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一条“违法行为: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5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少于3.6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少于44万元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少于6.5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少于130万元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综合自由裁量理由,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罚款51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