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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308号

发布时间:2024-10-11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308

                                               

 

 

当事人:醴陵市红星美家家居生活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TNRX6J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国瓷南路新都俪景3、4号栋裙楼1-3层

经营者:陈**

身份证号码:430***************                                         

2024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醴陵市左权路上的玫瑰园公交车站停靠的车牌号为湘B·A5857的1路公交车上有当事人的广告,广告词为“同样的价格 高一个档次”。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汽车南站发现停靠在站内的车牌号为湘B·A3159的1路公交车车身上有当事人的广告,广告词为“同样的价格 高一个档次”。2024年6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陈跃光进行了询问,2024年7月10日进行了第二次询问。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家具、家居用品销售。2023年3月1日当事人与醴陵市渌江正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双方约定在公交车的车身发布广告,发布时间为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1日,投放数量为50台公交车,分别是1路车17台,单价为14500元/台;2路车18台,单价为13100元/台;6路车5台,单价为7000元/台;10路车5台,单价为8200元/台;12路车5台,单价为8200/台,以上公交车车身广告费用总计599300元,以上公交车车身广告的公交车贴由醴陵市互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并安装,单价为2150元/台,其中公交车制作与安装费用是2000元/台,另外150元/台为税款。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已经将上述发布公交车车身广告的费用支付完毕。实际运营的公交车数量没有达到广告合同约定的台数,此广告媒介提供方醴陵市渌江正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将当事人的上述车身广告发布期限延长。当事人为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于2024年4月15日起分别在5台公交1路车和5台公交2路车的车身上,发布内容为“红星美家家居 28年专注品质大家居 同样的价格 高一个档次 设计/定制/成品/智能/饰品/整装”的公交车车身广告。其广告费为2000元/台,总计广告费为20000元。此广告内容是由当事人定稿,并由醴陵市互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委托醴陵共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上述广告内容的车贴进行并安装的。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证明其所销售的家居产品高于同行业经营者的同类产品一个档次。至2024年7月25日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仍未撤掉上述车身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玫瑰园站停靠的1路公交车照片1张、在汽车南站停靠的1路公交车照片6张,证明车牌号为湘B·A5857和车牌号为湘B·A3159的1路公交车车身上粘贴有当事人的广告;

2.当事人与醴陵市渌江正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与渌江正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

3.醴陵共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所取得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4.醴陵共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车身广告是由醴陵共赢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安装的;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6.当事人经营者陈*光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陈跃光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陈*光对其违法事实的陈述。

7.醴陵市渌江正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醴陵市互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1份,证明公交车车身广告的制作安装由醴陵市互通传媒有限公司负责,广告费为2150元/台(含税)。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4年8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4〕15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同样的价格,高一个档次”是当事人为适应市场环境,不断提高竞争力而进行的自我修练、自我提升,而非与同行的恶意比较,经复核,当事人不能提供其比较的内容和结果具有可验证性的客观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的产品或者服务高出同行业竞争对手一个档次,本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费用为20000元且案发后撤掉车身广告,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十一条违法行为【裁量基准】3.一般情形:广告费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3万元以上少于7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按照一般情形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