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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4〕0655号
发布时间:2024-10-12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899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4-10-12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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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655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湖南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许*,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122号盛世康城********,联系电话:136****1373。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对你(单位)涉嫌对总质量 4500千克以上(不包括4500千克)的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4年10月08日07时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李孝龙、胡正(执法证号分别是 18020817095、18020817098)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板杉镇袁家山下处公路上行政检查中发现,对运行至该地的湘AH****/湘H****挂的车辆(徐工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郓畅达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示意驾驶员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该车驾驶员刘**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后进行检查,经调查,该车装载 35吨泥巴(可分解物品),从湖南省醴陵市左权镇装载的,运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运费1000元,驾驶员刘**当场不能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经查询《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查到该车湘AH****道路运输证信息车辆状态:注销,湘AH****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你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是:湘交运管长字4301********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驶证图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图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被委托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2024〕0655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111): “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初次发现,但不符合首违不罚的情形的,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一千五百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