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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50号
发布时间:2024-10-18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984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4-10-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恒大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786063408
地址:醴陵市茶山镇栗山坝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潘*军
接信访投诉,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中,主要从事矿石开采及加工,车间内破碎、筛分设备均在运行中。经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进行噪声检测,你(单位)厂界南侧1米处、厂界南侧居民家外1米处噪声检测结果为64.7dB(A)和64.4dB(A),分别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排放限值(昼间60dB(A))4.7dB(A)和4.4dB(A)。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年8月7日、2024年8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湖南华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Y01-2407127-1)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4〕醴-4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捌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