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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50号

发布时间:2024-10-18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市恒大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786063408

地址:醴陵市茶山镇栗山坝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潘*军

接信访投诉,我局于20247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从事矿石开采及加工,车间内破碎、筛分设备均在运行中。经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进行噪声检测,你(单位)厂界南侧1米处、厂界南侧居民家外1米处噪声检测结果为64.7dB(A)64.4dB(A),分别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排放限值(昼间60dB(A)4.7dB(A)4.4dB(A)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4711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87日、20248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湖南华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Y01-2407127-1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94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4〕醴-4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捌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9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