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52号

发布时间:2024-10-18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4-52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湖南新华联石油库站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醴陵神福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75AD5Y

地址:醴陵市茶山镇长沙岭居委会君子组

负责人:毛*辉

我局于20247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营业中,主要从事机动车汽油、柴油销售,站内卸油、加油工序均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装置。经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油气回收装置液阻、密闭性、气液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1#油罐(92#油)密闭性检测系统加压异常,无法达到检测条件3#加油枪气液比为0.874#加油枪气液比无法检出,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气液比限值范围(1.0-1.2。你(单位)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4712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7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湖南华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Y01-2407131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95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4〕醴-5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9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