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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53号
发布时间:2024-10-18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990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4-10-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4〕醴-53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转步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116BX5
地址:醴陵市茶山镇转步口村山下组S313旁
投资人:杨*明
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营业中,主要从事机动车汽油、柴油销售,站内卸油、加油工序均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装置。经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油气回收装置液阻、密闭性、气液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2#、3#、4#加油枪油气回收泵未工作,气液比无法检出,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气液比限值范围(1.0-1.2),你(单位)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年7月2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湖南华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Y01-2407130)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4〕醴-5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