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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322号

发布时间:2024-10-22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322

                                               

 

 

 

当事人:醴陵市阿彪汽车美容服务中心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7LL9R26W

经营者:张*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村瑞和南苑061号

经营范围:汽车零配件零售;洗车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系2024年04月17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024年7月12日,本局收到安徽精一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投诉书,信中反映当事人在未经其授权且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使用该公司“JEM智能光谱膜”商标,张贴在同类汽车太阳膜上对外销售,同时以“精一门膜业”的品牌对外营销,其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

经查证:当事人自述于2022年4月27日从安徽精一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2卷标称“JEM智能光谱膜”的汽车太阳膜,其中1卷外包装盒为白色长纸盒,盒上侧面印有“JEM®智能光谱膜”“有杰姆 更安全”“热线电话:400-855-0828”“M系侧档 30米”字样而外包装上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标志,购进价为4500元/卷;另1卷外包装盒为黄黑相间色的长纸盒,纸盒开口一面贴有合格证并标注有厂名厂址、注册商标、标注有型号:Z60,规格:1.52*60,批号:JEMZ6020230519000133,购进价为820元/卷。后经安徽精一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鉴定,1卷黄黑相间色包装、型号为Z60的汽车太阳膜系该公司授权产品,而另1卷标注“M系侧档 30米”字样的汽车太阳膜并非该公司授权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自认未做账,上述侵权产品共计30米已销售了26米,总经营额为5400元,利润为4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商标侵权投诉书打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投诉人《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共7份,证明投诉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取得“JEM智能光谱膜”商标权利的情况;

证据三:安徽精一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托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从事汽车太阳膜销售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

证据六:2024年7月15日摄于现场的相片9张,证实在检查之日,当事人店内广告仍使用“精一门膜业”为品牌对外营销,以及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2卷标称“JEM智能光谱膜”的汽车太阳膜的事实;

证据七:安徽精一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意见书1份,证实当事人经营的1卷标称“JEM智能光谱膜”的汽车太阳膜并非该公司的授权产品;

证据八: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与安徽精一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加盟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2卷标称“JEM智能光谱膜”的汽车太阳膜的购进价、销售价、总经营额、利润情况;

证据九:微信截图打印件、购货清单打印件、银行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2年4月份加盟了“精一门膜业”专卖店;

证据十:微信截图打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3年7月23日与安徽精一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解除加盟合作关系;

证据十一: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及从轻处罚的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未做账及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的事实;

证据十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制[2024]042507号)、送达回证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2卷标称“JEM智能光谱膜”的汽车太阳膜已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4 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4〕21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以上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所指。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章 商标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少于7.5万元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1卷标称“JEM智能光谱膜”侵权的汽车太阳膜;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