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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328号
发布时间:2024-10-22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030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10-2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328号
当事人:醴陵市福上福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1K2M1X;
经营场所:醴陵市醴陵大道陶瓷大学内二食堂;
经营者:田**;
2024年9月23日,醴陵市网信办反馈信息称有人在抖音平台发布湖南省陶瓷技师学院食堂销售生虫鸡翅根的视频。本局指派来龙门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经向学校教师、食堂经营者、档口工作人员及学生核实,网络视频内容属实。本局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湖南帮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陶瓷技师学院签订食堂经营权外包合同,当事人受湖南帮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在湖南省陶瓷技师学院食堂从事餐饮服务及管理工作,并以当事人名义与湖南省陶瓷技师学院结算并承担相关责任。当事人于2024年8月29日从长沙市雨花区王鑫宇冻品商行进购了冷冻“利华”鸡翅根2件(每件含10小包),每件10 kg,进购价80元/件,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7日,购回后一直放在仓库冷冻贮存。2024年9月17日下午档口工作人员李*从当事人仓库领取了1件鸡翅根进行加工。鸡翅根制作流程为先解冻再腌制(腌制好放冰箱冷藏备用),裹粉后再进行油炸,炸熟之后放置于保温铁板上待售(铁板温度40℃左右)。9月18日档口工作人员将其中的5小包鸡翅根进行了解冻腌制,腌制好后放于冰箱冷藏备用,另外5小包存放在冷冻柜。9月19日档口工作人员将腌制好的鸡翅根取出一半炸熟,至当日22时止剩1个未售出,停止营业后将其保存于冷藏柜中。9月20日上午档口工作人员又取出部分腌制好的鸡翅根炸熟,并与前日保存于冷藏柜中已加工好未售出的1根鸡翅根一起放在档口保温铁板上待售,未采取严格防蝇设施和按规定贮存销售。至9月20日中午12点左右,该档口还剩5个已经加工好的鸡翅根未售出,12点06分黄姓学生以合计7元的价格购买了其中3个。13点20分当事人收到反馈称,其销售给黄姓学生的1个鸡翅根内有活虫子,已霉变生虫,学校、当事人核实后予以认可。其余2个鸡翅根未发现该情况,学校也未收到其他类似问题反馈。
当事人销售的鸡翅根原价为2.5元/个,在销售给黄姓学生时3个共优惠了0.5元,因此霉变生虫鸡翅根货值金额为2.3元。由于原材料进货时以件计价,每件包含的鸡翅根具体数量各不相同,故无法计算单个成本和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与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许可;
2. 《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制作和销售霉变生虫鸡翅根的事实;
3. 对当事人田**、员工李*《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霉变生虫鸡翅根来源、加工过程、销售情况及违法货值金额的事实;
4. 当事人提供的鸡翅根的进货票据,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测结果报告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鸡翅根来源及进货价格;
5. 对购买霉变生虫鸡翅根的学生黄若涵《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生虫鸡翅根的事实;
6. 对湖南省陶瓷技师学院食品安全总监唐**《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湖南省陶瓷技师学院将食堂的经营权外包给当事人的事实;
7. 当事人提供的《湖南省陶瓷技师学院新校区食堂及超市经营权外包合同》及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湖南省陶瓷技师学院将食堂的经营权外包给当事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局于2024 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4〕第22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霉变生虫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所经营食品销售对象为学生,属于特定人群,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裁量基准】3. 从重情形:……或者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可对当事人的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构成了经营霉变生虫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的从重情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生虫的鸡翅根1个;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9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