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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4〕0669号
发布时间:2024-10-23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053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4-10-2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669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10************215,联 系电话:152****2876,住址:河南省汝阳县刘店乡红里村***,职业:驾驶员,工 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对你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驾驶豫C****N车辆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 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 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4年10月15日04时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李孝龙、胡正(执法证号分 别是18020817095、18020817098)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汽配城门口行政检查时发 现,对运行至该地的豫C****N豪沃牌轻型栅式货车驾驶员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的过 程中,有一台车牌号为湘B2****的小型轿车多次别执法车,阻碍执法人员对豫C****N 车辆进行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在湖南省醴陵市汽配城加油站路口将该车查获,向你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执法身份后进行行政检查。经检查,该车驾驶员是你,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也是你,车上装载283箱成品鞭炮,从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河洲出口花炮厂 装载的,运到湖北省武汉市,本趟运费是1600元(运费由你收取,暂未收取)。执法人员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信息查询,没有查询到豫C****N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也未查询到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相关 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经过李**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4〕0669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 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第23 号,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初次发现未取得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属于违法程度一般,责 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少于5倍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 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