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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54号

发布时间:2024-10-14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4-54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市志强预制构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WJDX3A

地址:醴陵市长庆街道黄沙村上黄沙组

经营者:徐*智

我局于20247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新建金刚砂初加工项目,202459日开工建设,202477日建设完成,尚未投入生产,总投资额50.2万元,主要建设三个搅拌池、两座废水沉淀池(一座两级、一座三级),安装八张摇床、一台搅拌机、一台振动筛机、两个回用蓄水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建设项目正在办理环评手续,至今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478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7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923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4〕醴-5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柒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