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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55号

发布时间:2024-10-14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4-55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湖南传奇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96022897K

地址:醴陵市嘉树嘉树村

法定代表人:梁*桥

我局于20247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精坯车间内产生的粉尘经除尘设施收集处理通过排气筒排放。由于管理不到位,精坯车间窗户未密闭导致粉尘未完全收集从窗户飘散至外环境,周边树木可见明显粉尘吸附,对厂外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4715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71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4910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4〕醴-5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