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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56号

发布时间:2024-10-24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4-56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湖南中耀瓷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K9DLM58

地址:醴陵市板杉镇长坡口村东风组

法定代表人:谢*

我局于20248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新建年产2000万件陶瓷项目,20239月开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总投资额为400万元,主要生产设备有:一条72米辊道窑、10条成型车间流水线、4条自动线、7台球磨机等,目前处于设备安装阶段,尚未投入生产你(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陶瓷项目未按规定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4814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8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我局于202494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4〕醴-4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9日